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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系成立是(shì)承擔交強險的前提-法律咨詢-思偉律師事務所
因果關系成立是(shì)承擔交強險的前提
作者:admin 更新時間:2010/7/15 16:07:28
來源:www.baidu.com
[案情]
2007年12月27日,陳某駕駛摩托車在超越同向由張某駕駛的重型集裝箱挂車時,龔某也正駕駛摩托車相(xiàng)向行駛而來。因雨(yǔ)天路滑,陳某的摩托車發生側翻,拖行并滑入張某駕駛的重型集裝箱挂車下被碾壓緻死。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龔某不負事故責任。事後,陳某親屬與張某達成賠償協議(yì)。因與龔某協商賠償不成,陳某親屬起訴,要求判令龔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金1萬元。
[分歧]
對于本案龔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責任,有兩種意見(jiàn):
第一種意見(jiàn)認爲,既然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應在“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内予以賠償。第二種意見(jiàn)認爲,“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應當是(shì)指在交通事故中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但(dàn)不成立侵權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員(yuán)。因本案被保險人龔某的行爲與陳某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龔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相(xiàng)關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