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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法律法規-思偉律師事務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作者:   更新時間:2012/12/7 9:03:5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第二十九次會議(yì)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第二十九次會議(yì)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第二十九次會議(y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爲:“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二、将第三十一條修改爲:“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jiàn),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三、将第三十三條修改爲:“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shū)、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shū)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jiàn)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j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tīng)。”

  四、将第三十四條修改爲:“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爲:“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zhī)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zhī)該律師的家屬。”

  六、将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爲:“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zhī)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dàn)是(sh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根據本決定作相(xiàng)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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