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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and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法律法規-思偉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時間:2012/12/7 8:58:1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已于201111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532次會議(yì)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94

 

法釋〔2012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

2011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532次會議(yì)通過)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國有土地經營權轉讓如何适用法律的請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開荒後用于農耕而未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cūn)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cūn)土地。此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cūn)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xiàng)關法律規定加以規範。

對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僅以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shū)爲由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對方當事人履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shū)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已于201111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532次會議(yì)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94

 

法釋〔2012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

2011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532次會議(yì)通過)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國有土地經營權轉讓如何适用法律的請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開荒後用于農耕而未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cūn)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cūn)土地。此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cūn)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xiàng)關法律規定加以規範。

對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僅以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shū)爲由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對方當事人履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shū)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已于201111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532次會議(yì)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94

 

法釋〔2012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批複

2011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532次會議(yì)通過)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國有土地經營權轉讓如何适用法律的請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開荒後用于農耕而未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cūn)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cūn)土地。此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cūn)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xiàng)關法律規定加以規範。

對于國有土地開荒後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僅以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shū)爲由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對方當事人履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shū)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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