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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and Regulations

淺析保險免責條款-法律法規-思偉律師事務所

淺析保險免責條款

作者:   更新時間:2012/2/28 16:21:39   


保險責任是(shì)被保險人尋求保險保障的目的所在,也是(shì)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的首要義務,而保險人免責條款正是(shì)保險人對保險責任進行限制的方式,保險人免責條款直接關系着保險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xiàn),關系着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實踐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人責任人免除條款産生争議(yì)進而引發訴訟的現(xiàn)象頻(pín)頻(pín)發生,常有消費(fèi)者指責保險人免責條款是(shì)保險人借以規避責任、損害投保方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因此,對保險人免責條款進行研究具有現(xiàn)實意義。

一、保險免責條款概述

保險免責條款是(shì)指保險人在保單中規定的保險人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免于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條款。

二、保險免責條款的分類

理論上根據不同的标準可以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免責條款的效力來源,可以分爲法定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法定免責條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免責。約定免責條款,是(shì)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以免責條款的形式約定何種情形下保險人免于承擔保險責任。

2.有學者将保險免責條款分爲:保證免責條款、近因免責條款、費(fèi)用免責條款、約定免責條款。保證免責條款是(shì)指隻要被保險人的行爲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不論事故的近因是(shì)否屬于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免責條款是(shì)指被保險人的行爲符合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除外責任範圍,使得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費(fèi)用免責條款是(shì)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确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所承擔的部分費(fèi)用不予賠償的條款。

3.根據保險免責條款的表現(xiàn)形式,免責條款可以分爲除外責任條款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如自負額、免賠額條款、觀察期條款等。除外責任是(shì)指保險合同中集中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事故及其損失範圍。自負額、免賠額條款是(shì)指投保人自負額部分或屬于免賠額範圍内的損失和費(fèi)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觀察期條款是(shì)指合同成立後保險責任生效之前,即觀察期所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根據保險人免責條款是(shì)否具有可協商性,免責條款可以分爲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與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三、幾種主要保險免責條款分析

1.告知(zhī)義務違反的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是(shì)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應當履行告知(zhī)義務,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zhī)義務保險人可以此抗辯免責。違反如實告知(zhī)義務的後果,各國法律規定有兩種結果:解除合同及合同無效。

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的保險立法直接将違反告知(zhī)義務情形下所訂保險合同規定爲無效合同。其理由在于保險合同是(shì)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如果違反如實告知(zhī)義務,保險合同則失去(qù)了存在的基礎。

一般而言,隻有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禁止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才可以直接宣布合同無效。如果合同内容隻是(shì)在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失公平,法律可以通過賦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以解除權來達到糾正的目的,而沒有必要按無效處理。

告知(zhī)義務在我國立法上也有規定。《保險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zhī)。”《海商法》第222條也有類似規定。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了投保人違反告知(zhī)義務的法律後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zhī)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zhī)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shì)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fèi)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zhī)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fèi)。

(4)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zhī)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dàn)可以退還保險費(fèi)。

2.被保險人過錯的免責條款

(1)被保險人故意與保險責任免除

各國保險立法均将被保險人故意行爲列爲法定免責事由,其法理依據在于:一方面,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違背了保險事故爲偶然事故之保險法則;另一方面,如果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引起的損失,仍然給予賠償,将誘發道德危險的發生。更重要的,各國法律将被保險人故意行爲列爲負責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險欺詐行爲的發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來騙取保險金。我國保險法第28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fèi)。”

(2)被保險人過失與保險責任免除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現(xiàn)代保險立法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過失所緻保險事故,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對于輕微過失,保險責任不得免除;對于重大過失,各國規定不盡一緻。有的國家規定将重大過失等同于故意,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而有的國家則不分重大過失和輕微過失,規定保險人一律負賠償責任。德國保險法則區分一般保險和責任保險做了不同規定:在一般保險中保險人僅承保輕微過失所緻之保險事故,而在責任保險中,重大過失亦在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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