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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訴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法律法規-思偉律師事務所

楊×、金××訴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

作者: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   更新時間:2012/2/28 16:15:31   

   來源: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

楊×、金××訴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07911日,楊×使用金××購買的“×××”牌電動自行車在桐廬縣桐君街道城中路城中小區地段與行人陳××發生碰撞,緻陳××受傷。2007109日,桐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浙江計量科學研究院對“×××”牌電動自行車進行鑒定,經鑒定金××購買的“×××”牌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電動自行車。20071022日桐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中以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和機動車未避讓行人爲由認定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200877日經桐廬縣人民法院判決,判令楊×賠償陳×人民币76538.77元,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認爲,之所以本次事故中交警大隊認定楊×承擔主要責任,并賠償76538.77元,是(shì)因爲“×××”牌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标準被認定爲機動車二引起的,除此之外楊×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其他過錯,爲此,楊×、金××聘請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王勤保和王超律師爲其代理人,向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承擔原告損失76538.77元。

二、本案争議(yì)焦點

本案主要争議(yì)焦點在于:1、楊×、金××購買的“×××”牌車輛屬于電動自行車還是(shì)電力助動車,該車是(shì)否能夠劃歸爲機動車;2、楊×、金××購買的該輛車是(shì)否存在質量缺陷;3、是(shì)否是(shì)因爲該車存在的質量問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一審法院認定

楊×、金××購買、使用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産的“×××”牌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發生碰撞,因該電動自行車被鑒定爲機動車,與該産品的使用說明和合格證不相(xiàng)符,應認定該産品存在質量缺陷,從而使楊×因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爲避讓行人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并以賠付68000元。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是(shì)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楊×、金××請求賠償76538.77元,因其自身未盡到避讓行人的義務,存在過錯,且實際賠付68000元,故對楊×、金×××請求超出68000元範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稱楊×、金×××購買的系電力助動車而非電動自行車,但(dàn)是(shì)未提供相(xiàng)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四、二審法院認定

二審法院主持了楊×、金××和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進行調解,最後杭州×××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賠償楊×、金××人民币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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