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爲首頁  |  收藏本站
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歡迎您,我們爲您提供最真誠的服務    今天是(shì):2024年3月15日 星期五
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是(shì)經浙江省司法廳于2000年4月28日依法批準成立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2008年6月經改制爲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現(xiàn)辦公地點位于杭州市建國北路586号嘉聯華銘座1201。
>>  查看詳情
電子郵箱:zhejiangsiwei@hzcnc.com
郵政編碼:310004
聯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國北路586号嘉聯華銘座1201室

Laws and Regulations

杭州××機動車駕駛員(yuán)培訓有限公司訴×××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規-思偉律師事務所

杭州××機動車駕駛員(yuán)培訓有限公司訴×××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   更新時間:2012/2/28 16:12:06   

   來源: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

杭州××機動車駕駛員(yuán)培訓有限公司訴×××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情簡介

杭州××機動車駕駛員(yuán)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駕校)所有的浙A1021學号桑塔納轎車于2009323日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分别爲122000元和500000元,保險期間爲2009324日零時起至2010323日二十四時止。2010318710分,學員(yuán)張××駕駛浙A1021學号桑塔納轎車,由機動車教練員(yuán)來××的教練下,在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路附近駕校場地内進行培訓,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培訓過程中,因張××操作失誤,導緻車輛駛出場地,車頭撞上圍牆後墜入西溪路,緻使圍牆坍塌壓着正在西溪路道路南側人行道内行走的徐×,造成受害人徐×經醫院搶救無效而于當日死亡。該事故引發了極大的社會關注,在各方的努力協調下,××駕校于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yì),賠償徐×家屬71萬元人民币。

××駕校在處理了事故的賠償事宜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内承擔622000元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爲由拒絕賠償。××駕校不服向法院起訴,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王勤保律師、王超律師做爲××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出庭參加了訴訟。

二、本案争議(yì)焦點

本案主要争議(yì)焦點:1、教練員(yuán)未在車上陪同學員(yuán)練習,讓學員(yuán)張××單獨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是(shì)否屬于無證駕駛或尚未取得駕駛證駕駛;2、因此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shì)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3、責任免除條款是(shì)否有效

三、一審法院認定

1、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索賠。

××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fèi)用,保險人在醫療費(fèi)用賠償限額内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fèi)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免除保險責任。而本案中的駕駛人張××系學員(yuán),并未取得駕駛資格,所以拒賠。對于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一審法院認爲,該條款對駕駛人“未取得駕駛則個”并未作出明确的說明與解釋,本案中,保險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駕駛人系已填寫了“機動車駕駛員(yuán)培訓學員(yuán)登記表”、與××駕校簽訂《學員(yuán)駕駛培訓合同》,取得了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合法駕校學員(yuán),其在駕駛場地内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時的駕駛行爲,并非該條款内所稱的“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的駕駛行爲。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2、          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索賠。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條款第六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大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在負責的第三十六條規定: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教練是(shì)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dàn)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的學員(yuán),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xiàn),并有合格教練随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車輛。對于該保險免責條款,保險人××保險公司已經明示告知(zhī),××駕校也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中蓋章确認。由此認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說明義務。因此一審法院對于××駕校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内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金額範圍内賠償給××駕校人民币122000元。××駕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四、二審法院認定

××保險公司與××駕校之間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激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依法确認有效。××保險公司已将對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告知(zhī),××駕校也已聲明詳細閱讀了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對于××駕校有約束力。同時法院認爲,教練車有專門的附加險種,而××駕校作爲一個專門的車輛教練機構,并未要求投保該附加險種,其應承擔相(xiàng)應的不利後果,且該教練車的附加險條款中也約定:無合格教練随車指導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教練員(yuán)未随車指導有直接的關系。對于××駕校提出學員(yuán)在場地内進行倒樁移庫訓練是(shì)教練員(yuán)在現(xiàn)場從旁知(zhī)道的行爲是(shì)行規,符合“随車指導”的規定,且“教練随車指導”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應做出對××駕校有利的解釋。對于××駕校的這個觀點,法院認爲,教練車有特殊的車内結構,即在副駕駛座多安裝了一套車輛制動裝置,便于教練員(yuán)随車指導時,在發生學員(yuán)操作不當等緊急情況下,幫助學員(yuán)避免造成嚴重事故,從教練車的這一特殊的結構,就能說明學員(yuán)在學習時教練應該在副駕駛座就座,對于“教練随車指導”的通常理解,就是(shì)要求教練在車内指導。因此對于××駕校在學員(yuán)培訓時,未按規定做到教練随車指導,發生保險事故,按約定××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内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範圍中,保險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張××系取得了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合法駕校學員(yuán),其在駕駛場地内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時的駕駛行爲,并非交強險條款内所稱的“未取得駕駛資格”。因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應承擔相(xiàng)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Copyright@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  技術支持:杭州網站建設
電話(huà):0571-88074918 傳真:0571-88074918
郵 編:310004 E-mail:zhejiangsiwei@hzcnc.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國北路586号嘉聯華銘座1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