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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脫離(lí)商業險能否獲得理賠-法律法規-思偉律師事務所

交強險脫離(lí)商業險能否獲得理賠

作者:金銘樂 孫國華   更新時間:2011/2/24 13:03:45   

   來源:浙江法院網

【案情】 
  2009年1月,汪某在某車行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通過車行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強險和兩年的商業險,但(dàn)交付保費(fèi)後未收到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和交付的保險條款。2010年3月,汪某駕駛小轎車與馬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刮擦,造成馬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汪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汪某一次性賠償馬某各項損失8萬多元。事後,汪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卻被告知(zhī)交強險已脫保,其損失未超過交強險限額,故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内予以理賠。 
  【分歧】 
  對于本案中汪某交強險脫保,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存在兩種處理意見(jiàn): 
  第一種意見(jiàn)認爲,交強險是(shì)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機動車必須購買的保險,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的相(xiàng)關規定,本案交強險脫保,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内的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擔,保險公司隻負責賠償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 
  第二種意見(jiàn)認爲,雖然交強險脫保,但(dàn)保險公司顯然存在過錯,對于其隻負責賠償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部分的免責約定無效。投保人投保了商業險,如作爲另一救濟手段的交強險不能予以賠償,則保險公司就應在商業險範圍内予以理賠。 
  【評析】 
  筆者傾向第二種意見(jiàn),理由如下: 
  發生交通事故産生損失時,投保人如投有交強險,則在交強險限額内先行賠付,如交強險先行賠付仍不足額,再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之外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此爲常理。但(dàn)本案特殊在于,發生交通事故時,交強險已處于脫保狀态,不能獲得交強險的賠償,而商業險能否予以理賠呢?筆者認爲關鍵在于以下三點: 
  1.保險公司有無依法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及交付保險憑證。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義務。本案中,汪某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fèi),保險公司也已接受,故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但(dàn)保險公司沒有向汪某簽發保險單及交付相(xiàng)關保險憑證緻使汪某無從得知(zhī)其投保的保險種類和投保期限,從而導緻交強險脫保。 
  2.保險公司有無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責條款告知(zhī)義務。本案所涉及的保險責任約定,即“保險公司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系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于免責條款,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必須履行提示或明确說明義務,否則不産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作出解釋:“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shū)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可見(jiàn),法律對于免責條款的告知(zhī)義務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xiàng)當嚴苛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責告知(zhī)義務。本案中,保險人不僅未向汪某交付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對免責事由的告知(zhī)說明義務,故本案中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即“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對當事人汪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3.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shì)否不可交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是(shì)爲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獲得及時有效經濟賠償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可視爲交強險的補充。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先在交強險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故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通常而言是(shì)“各司其責”的。但(dàn)本案中,因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也未就免責事由和條款盡告知(zhī)義務,故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而第三者責任險雖是(shì)商業保險,但(dàn)也是(shì)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合意的結果,而本案汪某投保的交強險已脫保,投保人的損失在交強險範圍内不能得到賠償,因爲導緻脫保的責任過錯在保險公司一方,故保險公司應以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替代交強險對汪某的損失予以全額賠償。 

  (作者單位: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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